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省职教城排涝工程建造用地的批复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省职教城排涝工程建造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清心胸〔2023〕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赞同你市清城区将农人集体所有农用地19.6844公顷(其间犁地4.5748公顷)转为建造用地并处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人集体所有建造用地0.0675公顷;赞同将国有农用地0.0326公顷(其间犁地0.0075公顷)转为建造用地,另赞同运用国有建造用地0.0033公顷。上述同意建造用地19.787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给,作为清远市省职教城排涝工程建造项目建造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实行征地批后施行程序,及时足额付出补偿费用,执行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等安顿办法,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人的出产和日子,确保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征地补偿安顿不执行的,不得开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担任执行弥补犁地。催促弥补犁地职责单位仔细依照弥补犁地计划,弥补数量持平、质量适当的犁地,执行建造占用犁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