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云)应急罚〔2023〕12号。具体信息如下:

  2023年8月29日上午,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宏明路271号的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建设公司)承接的上威科技产业园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空港建设公司一名作业人员黄振洪(身份证:******************)在该项目施工现场6栋4层外脚手架上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距离地面约18米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涉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人员立马停止作业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穗埔-云)应急现记〔2023〕79号及《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穗埔-云)应急现决〔2023〕18号。

  空港建设公司黄振洪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1.0.4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实施工程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第2.0.4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一定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一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法律规定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