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厦门市政府刚刚发布!

  市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合乎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部分应当整体持有、整体经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权证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政府依法指定的用途。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3.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

  有关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有关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定向配租,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相关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四)运营企业应当将合乎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房源租赁数量。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公司能够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1.以申请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申请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申请单位根据其审核后房源租赁数量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运营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能够使用其他方式确定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但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单位理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运营企业、申请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要进一步核实的,税务、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入运营企业审核时限。

  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申请单位理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将房源租赁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对象。

  申请单位理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能够准确的通过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申请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理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告知承租人。

  租赁对象、申请单位未依规定时间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选房顺序号作废。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示剩余房源信息。运营公司能够受理有意向租赁该批次剩余房源的申请人的申请,运营企业按照批次申请程序办理受理、审核以及租赁手续。

  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做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支出。